1、圓柱木模板和支(拱)架構件進場後應進行驗收,符合相關標準後方可使用。2、圓柱木模板及其預埋件、預留孔應符合設計和工藝要求。3、當設計有要求或施工需要時,可在圓柱木模板的隅角部位加設三角棱條。4、支(拱)架結構的立麵或平麵均應安裝牢固,能抵抗振動或偶然撞擊作用,並應在兩個互相垂直的方向對支(拱)架的立柱加以固定。
5、使用木材製作支(拱)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:(1)承受彎曲力矩或橫向受壓的杆件,不應釆用木材製作,並應減少杆件間的連接數目。(2)長杆件應減少連接接頭。(3)壓力杆件縱向連接應釆用對接法,並扣以硬木或鋼製的夾板。搭接法僅可用於次要杆件的連接。(4)兩相鄰立柱的連接接頭應分設在不同的水平麵上。
6、木構件節點的連接可釆用接榫形式,並符合下列規定:(1)支(拱)架節點處宜使用鋼夾板,並用螺栓夾緊。(2)當杆件截麵已按節點處的承壓麵積確定時,宜使用鋼或硬木製作的承托墊板夾緊。(3)在木材承受剪力處,不宜設置齒狀連接。當需釆用齒狀連接時,其接合長度不得小於30cm,並應考慮木材幹燥時發生開裂的可能性。(4)扒鋸釘僅可作為臨時連接或不計算受力的加固連接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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